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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州要求資料中心為預測落空的成本負責

> 加州新訂的七項資料中心法規涵蓋電費、水資源資訊與地方審查。真正的考驗在於，預估需求未能實現時該由誰承擔成本。

By BIG CHANGE Editorial

Published: 2026-09-22T06:43:20.425Z
Updated: 2026-09-22T06:43:20.425Z
Canonical: https://bigchange.ai/blog/california-ai-data-center-costs-electricity-water

![A data-center building connects separately to an electrical transformer and a water tank, with a blank invoice sheet in front.](https://bigchange.ai/api/media/file/data-center-infrastructure-hero-v1.png)
AI-generated conceptual illustration by BIG CHANGE. AI infrastructure depends on physical power and water services, with costs that must be assigned. Conceptual illustration of a generic facility, not a project plan or evidence of lower utility bills.

人工智慧資料中心計畫即使還沒處理任何一項請求，就可能改變社區的電力系統。有人必須規劃併網、安排電力供應，並決定客戶最終需要多少基礎設施。若客戶延後進駐、用電量低於預期，或最後離開，相關支出不會自動消失。

加州的新資料中心法規，在處理用水與地方規劃問題之餘，也正面回應了這項風險。州長 Gavin Newsom 於 2026 年 9 月 21 日簽署七項法案。對居民與小型企業而言，關鍵在於這些規則能否避免不確定的商業預測，最後變成所有公用事業用戶共同承擔的費用。法案簽署不代表家庭電費已下降，也不代表所有規定中的費率方案都已上路。[州長辦公室公告](https://www.gov.ca.gov/2026/09/21/governor-newsom-signs-most-comprehensive-data-center-laws-in-the-nation-providing-communities-more-control-on-water-electricity-and-land-use/)。

這套法規涵蓋的不只專供 AI 使用的資料中心。各項條文的適用門檻、例外與實施日期也不盡相同。對受影響的社區來說，這些差異比「科技業會自行負擔成本」之類的籠統承諾更重要。

我們認為，最關鍵的改變是：當預估需求未能實現時，誰要承擔財務後果。責任歸屬明確，能讓開發計畫更可信；前提是監管機關將法定保障落實為可執行的義務，而且有實際可追償的資金作為後盾。

## 客戶離開後，費用可能仍持續存在

假設有個專案承諾在數年內逐步填滿一座大型設施。電力公司據此訂購設備，並承諾供電。之後，開發商失去一名承租戶，設施只啟用了一部分。

營運商或許仍按時繳納一般電費，但這些款項未必足以支付當初為更大型專案做出的承諾。爭議就在於這筆差額該由誰承擔：開發商、公用事業公司，還是其他用戶？

這種問題不必等到 AI 市場崩跌才會出現。啟用延遲或過度樂觀的擴建時程，就可能讓單一地點的規劃與實際需求脫節，即使其他地區的 AI 應用仍持續成長。全球市場成功，並不保證每一筆地方投資都會獲得充分利用。

國際能源總署（IEA）於 2026 年 4 月發布的分析，說明了預測為何困難：每項 AI 任務的能源效率持續改善，但採用率及高耗能應用也在增加。資料中心需求的變化可能快於能源基礎設施的建置，而實際負載也可能與最初申請的併網容量不同。IEA 也指出，若有閒置容量，新需求可提高設備利用率並降低價格；需求增加不必然導致電價上漲。[IEA 最新能源與 AI 評估](https://www.iea.org/reports/key-questions-on-energy-and-ai/executive-summary)。

對社區而言，重要的是區分專案特別要求的基礎設施，與無論如何都需要興建的設施。把所有共用支出都算在最新加入的客戶頭上，也可能不公平。相關證據必須說明：專案額外造成了哪些承諾、誰會從中受益，以及計畫變更時還有哪些費用尚未支付。

## 電力保障有兩個部分

SB 886 指示加州公用事業委員會（CPUC）在 2028 年 1 月 1 日前訂定費率方案或修訂電力規則，以避免成本擱淺或轉嫁給其他用戶。其輸電併網條款適用於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簽訂此等級零售供電新協議的資料中心。升級費用依委員會決定的方法分攤，並受聯邦法律限制。退款金額取決於實際負載與淨收入，且設有年度上限。若在十年內退出，或需求成長未達要求，則須支付提前終止費。委員會也必須要求揭露同一專案是否在其他供電區域或司法管轄區提出重複申請。[SB 886 法案正式通過文本](https://leginfo.legislature.ca.gov/faces/billNavClient.xhtml?bill_id=202520260SB886)。

AB 2383 處理的是發電供應承諾。該法要求付款機制至少維持十年，並須提供預先擔保或預付款、支付取消與提前退出費用；若用電量低於預測，也須達到最低付款額。CPUＣ將訂定適用於電力公司的發電費率門檻，且不得高於 25 MW。公帑資助的研究設施、國家安全設施、公共安全及公有設施，以及特定公用事業設施，不適用該費率方案。社區選擇聚合商與電力服務供應商必須在 2028 年 1 月 1 日前採行符合規定的自有發電費率方案，其門檻同樣不得高於 25 MW。[AB 2383 法案正式通過文本](https://leginfo.legislature.ca.gov/faces/billNavClient.xhtml?bill_id=202520260AB2383)。

費率方案是經核准的收費與服務條件組合，實際保障效果取決於細節。若承諾在短缺發生前就備妥可用資金，彌補差額的安排就更有保障。反之，若專案無力償債，名義上應支付的費用可能遠不如表面看來可靠。實施方式應清楚呈現兩者差異。

這是兩種不同的風險：讓客戶連上電網，以及為客戶採購電力。保障其中一項，不代表另一項也已付清。官員若稱某專案能自行承擔財務成本，居民應要求對方清楚說明這兩部分。

SB 1168 增加了範圍更廣的評估要求。該法要求 CPUC 檢視費率結構，讓資料中心承擔合理比例的電網與電力採購成本，涵蓋連接輸電網或配電網的設施，同時減輕住宅用戶的費率壓力。這項規定要求評估可行方案，不代表電費已實際下降。[SB 1168 法案正式通過文本](https://leginfo.legislature.ca.gov/faces/billNavClient.xhtml?bill_id=202520260SB1168)。

![A simple site plan and orange eraser sit apart from a transformer fixed to concrete beside a blank bill.](/api/media/file/forecast-lasting-cost-inline-v1.png)

## 供水需要營運計畫，也需要明確的付費方

付錢興建管線，並不代表乾旱期間一定有足夠水源。財務責任與實際供水是兩個不同問題。

AB 2469 規定，新建資料中心及會提高最高尖峰用水量的擴建案，必須提交指定資料並作出承諾，才能取得地方核准。要求內容包括供水評估、預估用水量、效率措施和人力資訊。申請人必須承擔必要供水基礎設施改善的全部費用，金額由供水業者認定。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另須提出水資源短缺應變計畫。符合這些條件，不會迫使地方政府核准專案。[AB 2469 法案正式通過文本](https://leginfo.legislature.ca.gov/faces/billNavClient.xhtml?bill_id=202520260AB2469)。

AB 2619 將預測與持續申報連結起來。營運商在首次申請地方營業執照、同等文件或許可前，必須向供水業者提供善意估算，包括水源，以及最高日、最高月和年度平均用水量。首次申請營業執照時也必須提交估算；續照時則須在偽證責任下申報前一曆年的用水量和冷卻系統資訊。該法對資料中心的分類涵蓋小型設施，與部分電力條文不同。[AB 2619 法案正式通過文本](https://leginfo.legislature.ca.gov/faces/billNavClient.xhtml?bill_id=202520260AB2619)。

我們的實際檢驗標準，是居民能否了解計畫如何應對艱難的乾旱季節。設施將使用哪個水源？缺水時會減少哪些用水？誰來決定何時必須減量？又由誰查核是否遵守？只看年度平均值，無法回答專案用水量最高那一天的問題。

比較預測值與後續實際用水，有助於判斷最初估算是否合理。但要決定核准的用水量是否恰當，或是否應優先供水給其他使用者，仍須另行評估。

## 資訊增加，不代表每個細節都會公開

AB 1577 規定向加州能源委員會申報能源資訊，並須在特定地方裁量核准程序中提交估算。法案將電力容量低於 10 MW 的設施排除在外，也豁免特定公有、研究、安全、國家安全及公用事業設施。委員會必須以匿名化、彙整後的形式公布年度資訊，並自 2029 年整合能源政策報告開始納入資料中心負載評估。法律也保護特定客戶資訊。居民不應把州級申報誤認為政府承諾公開逐一列出客戶資料庫。[AB 1577 法案正式通過文本](https://leginfo.legislature.ca.gov/faces/billNavClient.xhtml?bill_id=202520260AB1577)。

SB 887 修訂環境審查規則。該法禁止符合適用範圍的資料中心開發案使用類別豁免，但列出特定設施例外。符合資格的專案也可申請環境領導認證及相關程序簡化，但須滿足若干條件，包括預先支付併網費用、符合能源與用水規定，以及提出可執行的社區回饋承諾。這不代表每個專案都必須完成完整環境影響報告，也不代表所有較快速的審查途徑都遭禁止。[SB 887 法案正式通過文本](https://leginfo.legislature.ca.gov/faces/billTextClient.xhtml?bill_id=202520260SB887)。

因此，社區需要釐清個別提案適用哪種程序，以及透過該程序能取得哪些資訊。全州彙整數據能呈現趨勢，卻未必能解答地方疑問。可執行的協議雖能建立有用義務，仍須投入人力與資源監督履行情況。

## 較公平的專案仍須證明自身合理

最理想的結果，是建立一套開發流程，讓認真的營運商能說明需求、負擔所需的額外基礎設施成本，並在實際啟用規模不如預期時仍履行承諾。這能讓社區有更充分的理由支持值得推動的專案，也有助區分可信的提案與仰賴將風險轉嫁給他人的計畫。

複雜的程序也可能拖延投資，卻沒有產生明確義務；申報制度則可能淪為無人使用的行政作業。企業也可能改選其他地點，讓水電壓力轉移到別處。這些結果目前都不確定：簽署法案確立了政策，實際影響仍有待執行過程逐步顯現。

居民、地方企業與有意開發者可以留意以下四項具體證據：

- 針對個別專案說明其需求預測會帶來哪些電網與電力供應承諾。
- 說明取消、延誤或用量不足時由誰付款的安排，包括如何確保財務擔保仍然充足。
- 將預估需求與可用水源連結起來，並說明缺水時如何決策的供水計畫。
- 一套能比較承諾效益與資源用量及後續實際表現的機制，並明確指出負責執法的機關。

加州已將更多這類問題納入正式的監管與許可程序。真正的考驗將在專案預測改變時到來；屆時，相關各方必須透過實際付款與營運決策，證明差額究竟由誰承擔。

## Sources

- [加州州長辦公室：9 月 21 日資料中心立法公告](https://www.gov.ca.gov/2026/09/21/governor-newsom-signs-most-comprehensive-data-center-laws-in-the-nation-providing-communities-more-control-on-water-electricity-and-land-use/) — 2026 年 9 月 21 日公告確認七項法案組成的立法方案。公告呈現州政府的政策論述；本文討論適用範圍、日期與義務時，以最終成文法為準。簽署法案並不能證明消費者已實際省錢。
- [IEA：《能源與 AI 關鍵問題》執行摘要](https://www.iea.org/reports/key-questions-on-energy-and-ai/executive-summary) — 2026 年 4 月的分析說明需求的不確定性、AI 效率變化與基礎設施建置時程。文中對閒置容量的討論，也補充了「需求成長必然推高價格」的說法。這是全球分析，並非對加州新法的評估。
- [SB 886：加州科技創新與電費用戶保護法](https://leginfo.legislature.ca.gov/faces/billNavClient.xhtml?bill_id=202520260SB886) — 第 438 章，於 9 月 21 日核准。第 945.2 與 945.3 條規定費率義務及輸電併網條件。實施日期與聯邦法律限制均須留意；方法與執行細節交由委員會決定。
- [AB 2383：電力與資料中心](https://leginfo.legislature.ca.gov/faces/billNavClient.xhtml?bill_id=202520260AB2383) — 第 435 章，於 9 月 21 日核准。第 945.5 與 945.6 條處理發電成本責任。不同供應商適用的規定、門檻與豁免應分別閱讀。該法並未訂出一體適用的固定 25 MW 門檻。
- [SB 1168：資料中心費率結構](https://leginfo.legislature.ca.gov/faces/billNavClient.xhtml?bill_id=202520260SB1168) — 第 440 章，於 9 月 21 日核准。要求評估費率結構，涵蓋輸電與配電網連接。其為住宅用戶減輕負擔的目標，不等於已觀察到任何人的帳單實際下降。
- [AB 2469：資料中心用水揭露](https://leginfo.legislature.ca.gov/faces/billNavClient.xhtml?bill_id=202520260AB2469) — 第 436 章，於 9 月 21 日核准。《政府法典》第 65964.7 條規定適用核准案的條件。水資源短缺計畫的生效日期與其他條件不同；符合條件不代表專案必然獲准。
- [AB 2619：水資源與資料中心](https://leginfo.legislature.ca.gov/faces/billNavClient.xhtml?bill_id=202520260AB2619) — 第 437 章，於 9 月 21 日核准。規定向供水業者及許可機關申報資訊，並更新缺水規劃。首次申請估算與續照申報目的不同；該法涵蓋的設施類別也與其他法案不同。
- [AB 1577：資料中心申報](https://leginfo.legislature.ca.gov/faces/billNavClient.xhtml?bill_id=202520260AB1577) — 第 434 章，於 9 月 21 日核准。規定能源申報、設施豁免與隱私保護。州政府公布的是匿名化彙整資訊；2029 年的評估是未來申報里程碑，並非目前已衡量的績效。
- [SB 887：環境審查與領導專案](https://leginfo.legislature.ca.gov/faces/billTextClient.xhtml?bill_id=202520260SB887) — 第 439 章，於 9 月 21 日核准。修訂類別豁免的適用資格，並允許符合條件的專案申請領導認證。法律並未要求所有專案一律提交完整環境影響報告。導覽端點逾時後，官方文本端點順利載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