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圖:由人工智慧生成的概念圖;並非法案簽署現場,也不描繪真實職場事件。

加州新訂的職場法規涉及人工智慧與自動化的三種不同用途。適用的裁員通知規則及部分監控工具規則預計於2027年1月1日生效;規範自動化懲戒與解僱決策的法律則於2027年7月1日開始實施。

加州州長 Gavin Newsom 宣布簽署數項職場法案,時間為9月30日。他在摘要中將這些法案歸為防範人工智慧與監控的保障措施。已完成立法程序的法案文本訂出三項不同規則:一項規範透過自動化決策系統作成的特定決定;一項要求在既有的大規模裁員通知中增加揭露資訊;另一項則限制人工智慧監控的特定用途。

重大變革

  • 變更內容: 加州如今對自動化懲戒與解僱設下不同的審查要求,要求在原本就必須發出的重大裁員通知中加入技術資訊,並限制在職場推測情緒及蒐集神經資料。每項規則都有各自的適用條件。(SB 947、SB 951、AB 1883)
  • 影響原因: 若員工受到主要依據自動化系統作成的決定影響,就能了解系統使用了哪些關於自己的資料,並聯絡真人處理該決定。就業發展部公布的摘要將列出適用的技術造成裁員通知中所指出的自動化情形。既有的 Cal/WARN 門檻使其他失業情形不會列入這些紀錄。
  • 後續觀察: SB 951 與 AB 1883 預計於2027年1月1日生效;SB 947 則於7月1日實施。該部門必須公布通知摘要,並於2028年1月1日前提交人工智慧與招聘情形的報告。任何職場決策、通知或工具是否受新規範適用,皆取決於相關法律所訂的觸發條件。

自動化懲戒與解僱須由人員佐證

SB 947 對自動化決策系統的定義相當廣泛,涵蓋以機器學習、統計建模、資料分析或人工智慧為基礎的運算流程;這些流程會產生評分、分類或建議,並用於對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決策。垃圾郵件過濾器、防毒軟體、計算機與資料庫等工具則不在範圍內。其決策規則適用於懲戒與解僱,而非招聘或管理中所有人工智慧用途。

依《勞動法》第1522條,雇主不得僅依賴這類系統作成上述任一決定。如果雇主主要依據系統輸出,必須由人員利用該輸出背後的資料或其他相關佐證資訊確認決定。法律列舉主管評估、人事檔案、工作成果、同儕評核及證人訪談作為可能的資料來源。如果無法佐證系統輸出,或審查者認定其不準確、不完整或具誤導性,雇主便不得將其用於該項決定。

在主要依賴系統的情況下,雇主傳達決定時必須另以書面通知受影響員工。通知須說明有真人審查並佐證系統輸出、提供真人聯絡窗口,並解釋員工有權要求取得一份具實質意義且客觀的說明,指出系統使用了哪些關於該員工的資料。說明中必須匿名化他人的個人資訊。第1522條亦禁止使用這些系統推斷員工受法律保障的身分、預測員工行使法定權利並因此加以處罰,或妨礙遵守勞動與民權法律。

該法依其條文所定義涵蓋雇主,包括公共機關。只有在集體協商協議明確放棄適用本法、載明工作條件,並提供防範演算法管理的保障時,協議當事人才可排除適用。另一項例外適用於使用自動化系統的情況:若聯邦法規、聯邦規則或具拘束力的聯邦契約要求如此,或為遵守相關要求而合理必要,且內容涉及供國家空域使用的航空器研發或國家安全、軍事、太空或國防用途之產品或服務的研發,即可例外。該例外僅適用於聯邦要求所涵蓋的營運活動。

自動化資訊納入既有 Cal/WARN 通知

SB 951 修訂加州既有的60日通知規則,適用於涵蓋場所的大規模裁員、遷址或歇業。涵蓋場所是指目前僱用或過去12個月內曾僱用至少75人的場所。大規模裁員是指在任何30日期間內有50名或以上員工於該場所受影響。法律另將遷址定義為將全部或實質上全部營運移動至少100英里;歇業則指停止或實質上停止營運。通知所稱員工,須是在過去12個月內至少受僱6個月者。

如果雇主原本即須依 Cal/WARN 發出通知,而且事件全部或很大程度上是因人工智慧或其他自動化技術取代職位或將職位自動化所致,通知就必須列出受影響裁員的人數、職務類別或職業、工作地點、將自動化的工作職能,以及所用技術類型。通知頂端必須載明:「本通知涉及技術造成的職務流失」。就業發展部必須公布這類通知的摘要,以及全州每季摘要。

這項修訂並未將每一種與人工智慧相關的失業情形都列為必須通知的事件。此外,修訂要求該部門於2028年1月1日前向州議會報告人工智慧與招聘做法,包括是否建議未來新增通知義務:雇主因自動化而永久停止招聘或以承包方式聘用某職位人員時須發出通知。這項未來可能實施的通知要求只是報告議題,並非本法創設的義務。

既有章節亦排除特定的臨時專案與季節性工作;若事件因天然災害或戰爭行為所致,則可免除通知義務。涉及技術時,這些限制仍然適用。

人工智慧推測情緒與蒐集神經資料受到限制

AB 1883 適用於在職場對員工使用人工智慧的監控工具。《勞動法》第1581條禁止此類工具辨識、推斷或預測個人情緒狀態,或蒐集神經資料。法案將神經資料定義為透過測量員工中樞或周邊神經系統活動而產生的資訊,但不包括從非神經資訊推斷而得的資料。雇主定義包括政府實體與勞務承包商。

法案指出,雇主可使用職場監控工具確保安全,或用於不符合上述兩種禁止規範的其他用途。法案也對涉及供國家空域使用的航空器研發或國家安全、軍事、太空或國防用途之產品或服務的研發設有例外。只有在聯邦法律、規則或具拘束力的聯邦契約涵蓋的營運活動中,且使用該工具為遵守相關聯邦要求而合理必要時,才適用此例外。確保安全的條款與其他用途限制分別載明;法案並未禁止所有職場監控。

州長將AB 1331也與這些措施一併介紹。該項獨立法案涉及職場廁所的監控,包括不使用人工智慧的工具。其廁所監控規則並非專門針對人工智慧的禁令。

生效日期各不相同

州議會的法案狀態紀錄將這三項法案標示為非緊急法案。《加州憲法》第四條第8(c)節指出 SB 951 與 AB 1883 的生效日期為2027年1月1日。SB 947 明確規定,其新增的《勞動法》部分於2027年7月1日開始實施。截至10月1日查核時,州議會 AB 1883 狀態頁尚未記錄州長核准;州長9月30日的簽署公告則證實已簽署。

資料來源與延伸閱讀